第十九章 线状无烟炸药诉讼案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埃里克·伯根格伦 本章:第十九章 线状无烟炸药诉讼案

    诺贝尔的无烟硝化甘油炸药,即混合无烟炸药,立即引起了很多国家特别是大国的浓厚兴趣。也该着倒霉,它在英国所引起的兴趣,给这位发明家造成了他一生中最辛酸沮丧的事件之一。他同这个国家多年来的关系,使他对在英国进行成功的生产,比对任何其他地方都抱着特别大的希望。正是诺贝尔在黄色炸药时代的老敌手弗雷德里克·艾贝尔教授,再次阻挠了他的计划。尽管存在着技术意见方面的分歧,但诺贝尔曾以巨大的圆通手法,处理这些分歧,这两位专家相处得还算相当友好。十多年来,他们曾就技术问题交换信件,并且不时在伦敦或巴黎相见。诺贝尔同艾贝尔的好朋友、著名的苏格兰物理学家詹姆斯·迪尤尔教授,也有着密切的接触。

    英国政府在一八八八年任命了一个炸药委员会,负责“请查新的发明,特别是那些对军用有影响的炸药,并且向国防部提出委员会能够推荐的、关于在这方面引起某些技术改良品的建议”。这个委员会的成员中,包括艾贝尔和迪尤尔教授,他们以委员会的名义与诺贝尔接触,要求他将自己的新发明及其发展情况,尽可能完整、秘密地提交给这个委员会,出于信任,诺贝尔这样做了。从一八八八年秋到一八八九年秋天,他提供了样品和关于混合无烟炸药配方及其生产方法的完整情报。前面已经说过,一八八七年诺贝尔原来的发明专利权的处方是:用份量相同的硝化甘油和可溶硝化棉,加上百分之十的樟脑。这个委员会(也就是艾贝尔)有兴趣的研究了这些轻易得来的详细情况,并且当即发现这个公式中的错误,认为樟脑由于它的挥发性,是一种不适宜的成份。诺贝尔在塞夫兰的实验室里,真诚地继续进行试验,并且提出了用丙酮来作为替代物等建议(早在一八七六年在瑞典的专利注册中,就已经用过这种处方)。艾贝尔告诉他说,不溶解的硝化棉比诺贝尔用的可溶硝化棉要好得多,他认为可溶硝化棉的特性太变化无常了。从此以后,艾贝尔无论是作为委员会的代表或他本人,不再将进一步的活动情况通知诺贝尔;并且在他自己看来,他有充分的理由说:他已经看到了使自己成为一个发明家的机会,而处于他这种地位的一个人,也具备这方面所有的条件。

    在迪尤尔教授的合作下,他现在在国家实验室里研究他自己的改良型炸药,用百分之五十八的硝化甘油,百分之三十七的硝化棉,加上百分之五的凡士林,用挥发性的有溶解力的丙酮,将它们作为胶质物。这种火药物质被挤成索状组织,因此给它取名为“线状无烟炸药”。

    这项发明,立即在英国和其它几个国家登记了发明专利权。在英国的发明专利权移交给了国家,而在其他地方的,则作为发明者私人的财产,后来曾以可观的利润卖给了各国政府。由于艾贝尔教授的声誉和良好关系,这项专利登记能够一度保密;与此同时却对诺贝尔继续试验的进一步情况,巧妙地进行摸底,在国家委员会的推荐下,艾贝尔和迪尤尔使英国陆军和海军采用了线状无烟炸药,并且拥有使用它的独占权利。

    当已经取得诺贝尔的混合无烟炸药专利权的诺贝尔炸药公司向国防部提供它的炸药时,艾贝尔和迪尤尔的整个行动暴露出来了,线状无烟炸药是怎样演变出来的,也被看清楚了。这家公司自然把这件事看成是违背发明专利权的行径,并且提出了抗议。同这种身居高位、蓄意行事并且有恃无恐的对手取得友好解决的企图,被证明是无用的。尽管诺贝尔对这家公司提出劝阻,它还是决定向法院提出控告,打算通过所谓“友好的诉讼”取得解决。

    这一行动首先于一八九二年在平衡法院审理,后来被提交到上诉法院和贵族院(1895年),经过大量的推断和拖了很长时间。仅存放在诺贝尔基金会档案架上的印刷文件,就有好几英尺高。这个案件引起了轰动,英国的报刊也展开了活泼的辩论。然而,结果却是,所有的法庭都驳回了这家公司和诺贝尔向英国提出的索赔要求。此外,原告诺贝尔的炸药公司,被勒令支付二万八千英磅的诉讼费。拒绝诺贝尔要求对线状无烟炸药拥有的发明优先权的理由是,在他发明专利权登记上,不幸地写了一些细节:他曾将配方写为“以可溶著称的那种”硝化棉成份,这种颇为含糊的表达方式,被双方的证人和愤怒相争的专家们,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了解释。于是,法院判决说,这种表达意味着在申请发明专利权的时候,并不包括那些被认为是“不可溶解的”硝化棉在内。当时是我么困难地解决这个问题,曾有这么一件事例:在审讯期间,原告清清楚楚地表明,甚至是那些迄今被认为是“不可溶解的”硝化棉,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溶解的”。

    在这件案子的审理期间,阿尔弗里德·诺贝尔在这个领域开创性工作的革命重要性,被各界人士普遍了解。此后很长时间,许多有影响的人士及炸药专家中的科学自由撰稿人,曾对国防部和政府提出了尖税的批评,而那些政治家和军事当局,则袒护艾贝尔和迪尤尔。

    在最后的一次审讯中,诺贝尔得到了精神上的补偿:当时法官之一的凯伊高等民事法官,在说了他是纯粹依照正式的法律根据,被迫同意他的两位同事关于驳回原告案件的决定后,接着宣布:

    相当明显的是,一个被允许爬到巨人背上的侏儒,能够比这位巨人本身看得更远些……在这桩案件中,我不能不对原来的发明专利权持有者表示同情。诺贝尔先生搞出了一项伟大的发明,这项发明在理论上是卓绝的,是一项真正伟大的发明。之后,两位聪明的化学家,得到了这项专利品的详细说明,仔细地阅读了这些说明,然后,在他们自己精通化学的帮助下,发现了他们实际上可以使用同样的物质,不过其中之一却改用了有所不同的东西,并且产生了彼此相同的效果。如果可能的话,人们急于发现的是,是想从诺贝尔先生那里拿走一项极其重要的发明专利权的价值,那是办不到的事情。”

    一则关于这项诉讼的报道说,在这个时候,那位帝国顾问大声喊道:“在我们的构适方面,我们没有从他那里夺走任何东西。我不希望被误解。我根本没有在这方面赶上诺贝尔先生的愿望。”对于他这种喊叫,高等民事法官当即回答说:“如果你试图那样干的话,我认为你也干不出来;因为在我看来,你所做的一切,只不过是对诺贝尔先生最大可能的恭维。”

    诺贝尔的助手拉格纳·索尔曼,在谈到他对这件事的看法时说道:

    “对诺贝尔的对手们处事方法的尖锐批评,是难以想象的;但是,都还没有接触到最大的痛处——诺贝尔同艾贝尔和迪尤尔先生之间过去在炸药问题上的亲密合作。对于诺贝尔感到受了侮辱及他的信任遭到背叛的心情,人们是能够理解的。这种心情当然要影响他那已经变坏的健康,并不是金钱上的损失使得他大为愤懑,而是他认为不正当地取消了他作为发明家的成就,对于这一点他始终是敏感的。”

    在帝国化学公司诺贝尔部一九五五年出版的《研究历史》中,迈尔斯对于这场诉讼的主要方面,曾提出了一项重要的和有启发性的看法:

    “现在,我们掌握了我们的先辈在一八九二年没有发现的秘决。他们没有关于纤维素分子大小不同的概念,也不懂得这样一个事实:总有一些体积差别很大的分子出现,而不是象当时很多人相信的那样,只有少数几个特别的品种。他们不晓得溶解性是由于两个完全独立的不同因素,即分子体积和氮含量影响的结果。诺贝尔和他的化学家们认识到第二种影响,这在他们那个时代是先进的发现;但是,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去怀疑第一种因素的影响。”

    为了发泄他的感情,诺贝尔象平时常作的那样,拿起笔来私下写了他对英国这场诉讼的奇妙小结。他对这场官司写得戏剧化,讽刺也很厉害。他保存的这份文件,表达了作者的典型性格。他把这项技术剽窃,称之为“杆菌发明专利权”;在这份文件中,他对一般的法律和官僚主义,特别是对线状无烟炸药的诉讼,用给有关人员取假名的方式加以戏弄。

    他把打输官司一事,通知了他在世界各地的伙友。在当时他的信里,包含很多反应尖刻的挖苦评论。例如,他写道:“那位正义之神,经常两腿瘫痪,因此行动迟钝;但是现在,她的头也遭到了打击,看起来她比疯人院那些疯子有过之……对于这场官司在金钱方面的损失,我可以不去注意,但却难以抑制我对表现出来的那种卑鄙的极大厌恶……人们说,牛奶洒了,哭也没有用,我说这些也是这样;但一个国家作了非常不公正的事情,却不能不使我产生憎恶的感情。一种健康的是非观念,不应该是从民众上达于国王,而应该是从最高点向下传布才对。整个线状无烟炸药诉讼的道德,正象哈姆雷特所预示的那样:国家法律中的某些东西已经腐烂了。”

    在诺贝尔发明无烟硝化甘油炸药后的十年期间,这种炸药被很多国家所引进,其中主要是意大利、德国、奥—匈、瑞典和挪威。英国、日本和某些南美国家使用线状无烟炸药;而法国、俄国和美国则喜欢纯硝化甘油炸药,即以维伊尔的发明为基础的“B型炸药”。阿尔弗里德·诺贝尔多年来,从那些引进并为自己的陆海军制造混合无烟炸药的国家,收到了数额可观的许可费。在英国的诺贝尔炸药公司,明智地开始为国家和出口而生产线状无烟炸药(同时也生产混合无烟炸药),曾向诺贝尔提交了这种生产的红利,这笔利润相当于他自己的混合无烟炸药所得的一半左右。就这样,这位发明家的确为他的发明得到了某些补偿;即使在英国的情况也是这样,只不过这种补偿在那里有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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